為強化礦用風筒的管理,減少損耗和開支,增加風筒使用效率,確保生產正常使用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管理準則
1、通風科、通風隊要建帳管理風筒,按集團公司規定比例對在用風筒實行月度增補,對新礦用風筒投入嚴格按月度生產計劃按比例和定額費用投入。
2、礦用風筒的主管科室是通風科,責任單位為通風隊,通風隊在通風科的業務管理下,做好礦用風筒的管理工作。 3、通風科按月度風筒在用情況,按定額下達風筒使用計劃,風筒的使用、保護、回收等由施工單位負責。
4、回收升井的風筒,施工單位交通風隊庫房,由通風隊開據驗收單,并注明風筒的完好程度。通風隊要指派專人對風筒進行維修、保養,以便再次周轉使用。對不能修復使用報廢的要及時申請報告通風科,相關單位鑒定后予以報廢、注銷。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鑒定礦用風筒報廢。
二、風筒的領取和發放
1、每月初,通風科按各施工單位進尺計劃的二分之一,發放風筒票,月中根據實際進尺情況及時補充發放風筒票,以確保施工單位的正常生產。
2、每月末通風科根據下月進尺計劃的二分之一,由通風隊辦理風筒消耗出庫手續,出庫風筒由駐礦供應站倉庫保管備用,各施工隊憑風筒票到駐礦供應站倉庫領取風筒。
3、各施工單位礦用風筒丟失或損壞均由各單位負責費用,通風科嚴格按實際進尺考核發放風筒票。
4、調度室必須每旬向通風科提供一次井下各施工地點實際進尺情況,不得謊報、虛報,以便準確掌握進尺情況。
5、通風科根據提供進尺情況及時給施工單位補充發放風筒票。
6、若施工單位未按風筒發放量完成進尺任務的,通風科有權減發風筒票和風筒,并由施工單位組織回收,以便調劑使用。
7、新投入生產的掘進工作面和采面回收期間,通風隊必須把風筒從風機延接到開口位置后,方可交給施工單位,否則,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收。
8、因風筒原因威脅安全生產的,需要更換時,
通風隊應及時與施工隊聯系, 由施工隊憑票領取風筒,否則,造成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。
9、物管中心根據風筒庫存情況,及時通知通風隊到通風科辦理內部結算單,以確保礦用風筒正常供應。
10、通風隊每月向通風科匯報移交風筒使用和回收損壞詳細情況。
三、管理考核
1、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,各單位自行保管好風筒,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責任自負。
2、嚴禁損壞礦用風筒,若損壞按損壞程度給予50-300元罰款。若造成報廢的,除按風筒價值進行賠償外,還要加罰1000-2000元,若造成瓦斯超限按責任事故追查處理。
3、巷道貫通和采面回收完畢后,通風隊及時與施工隊辦理風筒交接手續,共同點清風筒數量,通風隊礦用風筒回收量不得小于80%,否則,按回收率對通風隊處以1000-10000元的罰款。
4、每次回收升井的風筒,通風隊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修補處理,復用率不得低于50%,否則根據復用率處以1000-10000元的罰款。
5、出現風筒質量問題,使用單位必須及時向物管中心提出,并由企管科、通風科督促解決。
6、在物管中心建立專項風筒罰款帳戶,罰款資金用于購買風筒。
7、企管科、物管中心監督檢查風筒投入定額費用的消耗以及回收、修復情況,嚴格按指標控制,節獎超罰。
8、每月25日前通風科、施工隊、通風隊核對一次風筒使用明細,做到帳、卡、物相符。
9、炮掘煤巷按110%、巖巷按120%發放風筒,超過該數量時由施工隊自行負擔費用。
10、原則上所有復用風筒一律用在巷道開口200米以后的掘進工作面,巖巷、低瓦斯工作面盡量用復用礦用風筒,突出頭面必須使用新風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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